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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3)

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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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后,科学立法应朝具体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法规内容的原则、粗疏,不仅损害了可操作性,也损害了权威性。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宜

今后,科学立法应朝具体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法规内容的原则、粗疏,不仅损害了可操作性,也损害了权威性。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宜贪大求全,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孟德斯鸠曾说过,当法律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作品看待。科学立法,应倡导“删繁就简”的文风,力求明确、准确、简约、庄重,讲求“简练”而不“繁琐”,讲求“简单”而不“繁复”,讲求“简明”而不“繁缛”。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是治国安邦之利器。所立之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必须科学立法,若立法先天不足,质量不过关,不仅影响执法、司法、守法的效果,更会影响到法治的实现。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1/0624/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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