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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案件侦办中的经验法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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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是由各种团体构成。每一团体各有不同的文化规范与价值,成为副文化。在进行刑事案件犯罪侦查时,必须深入研究,才能合理解释犯罪行为。例如,
社会是由各种团体构成。每一团体各有不同的文化规范与价值,成为副文化。在进行刑事案件犯罪侦查时,必须深入研究,才能合理解释犯罪行为。例如,要理解青少年轮奸的非理性行为,不仅要先理解同其压力、身份认同以及从众的青少年副文化,还要了解青少年具有的猎奇心理;要研判警察参与贿赂的案件,就必须先理解警察的官僚体制、封闭文化以及与特种行业的共生关系;要清楚军人参与杀人的命案,就必须先知悉军购案所涉及的庞大经济利益争夺与分配以及封闭官僚的菌种的组织文化;要追查党政高层与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案的不法内幕,非厘清党政高层紧密的官商勾结利益共同体关系,无从侦办。
理解人类行为第三个方面,系从类型化去理解行动。基本的假设是:只要今昔情境场合与文化价值不变,就可能根据个体过去行为的重复性,大体预测其未来的行径。利用犯罪模式、犯罪手法、相关的痕迹进行犯罪侦查,就是类型化理解个体行动的典型范例。
犯罪模式的价值在于其具有高度的概化性特征。因此,在侦办洗钱犯罪案件中,遵循处置、多层化、整合三大步骤逐渐铺开侦查,应该就能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这种侦查方式,不论是我国还是在国外均有类似的侦查方式,只有少部分国家例外。至于犯罪手法与签名痕迹的价值,则在于两者的习惯性与独特性,特别是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就犯罪侦查而言,反而比高度概化性的犯罪模式,具有更高的价值。
三、经验法则的应用
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中,很多情况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经验法则,它有助于正确判断证据、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11]但是,对经验法则的应用,如果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使用,那将带来极大的危险。应用经验法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从经验法则直接得到高于该经验认识本身可信度的结论。以经验法则来推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甚至犯罪动机,不管是基于文化价值、社会期待、情境场合或是类型化,都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最好事先收集并归纳出客观标准,以作为经验法则可靠性或接受性的评判规范。这些标准未必可以量化。比如,连续性侵害杀人犯分为“有组织力”与“无组织力”两类,每一类必须有具体的指标作为判断规范,才具有刑事侦查上的价值。犯罪手法、笔迹痕迹的应用,也应作这样的判断。
第二,经验法则有不同的概化性。应用于刑事案情侦查的经验法则概化性越低,越可说明这个经验法则的可靠性,并且应该事先予以诠释,不宜在事后补充说明。就方法论而言,用于润饰明确结果的经验法则,概化性越低的话,发生合目的性的合理化解释,可能性就越高。例如,发生在赣州的父女双尸命案,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除了必须就物证、铁线捆绑的工具痕迹、父女背景资料以及解剖结果综合判断外,另一个文化上的证据是“父亲紧紧拥抱着女儿”。这究竟传达了什么证据线索?有两种观点,分别是自杀论和他杀论。主张自杀的人认为,该种情境传达的是永不分离的讯息。主张他杀的认为,这是即将溺毙者必然的求生本能。要解开这个谜底,主张永不分离者必须提出在中国社会紧紧拥抱死亡的命案有无此种文化意涵的观点。研究方法可从人类学的观点,从中国民俗文献或者刑事案件侦办档案记录中相拥而死明确出于“永不分离”的个案去归纳,而无法从自然科学观点去判断。如果没有,那么一次的行为无从明确推定意图,就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传达永不分离的讯息。在分析这个案件时,也不能以某些知名专家的观点判定本案为“父亲强搂女儿自杀”,就认为所有证据资料都呼应了父亲拥抱女儿传达了永不分离的讯息。因为本案的争议点是自杀还是他杀,所有证据资料以及相拥是否传达了永不分离的讯息,均用于论证这个争议点,断不能颠倒因果,反而让这个争议点证明永不分离。另外,法医查验尸体时,强调的是病理、死亡原因与方式,对于死者的动机通常无能为力,自然也就不应置喙。因为纯粹的生理反应,无法推论人际互动、情境场合的行为意义。就本案而言,法医认为紧拥为濒临溺死的自然反应,并非无证据支撑;至于紧拥的方式或样态,有无文化意涵,无法单从尸体状态就能作出推定。因此,法医以死者的自然反应来驳斥永不分离论,已经逾越本身的专业范畴,属于个人主观推论而非本于专业的推测或意见,并无证据能力。
文章来源:《自然科学史研究》 网址: http://www.zrkxzzs.cn/qikandaodu/2021/0626/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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